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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经发[2012]78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现将《佛山市三水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佛山市三水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促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深入开展,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规范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办法》(粤知〔201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是指在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的示范企业。

  第三条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认定应遵循鼓励自主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申报。

第四条 三水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认定名额不超5家。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三水区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所处产业符合我区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近两年内专利、商标、版权等的申请、注册量不低于10件,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明显提高,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6件。

  (二)企业知识产权创新、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较完善。有主要负责人挂帅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有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执行情况良好;已建立行之有效的专利信息利用渠道,研发人员会采集和分析专利信息,能较好地利用中介机构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服务。

  (三)企业重视自主创新与专利技术产业化,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30%以上。

  (四)企业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该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应大于0.3%,或者不低于50万元。

  (五)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工作。有技术引进、科研立项、新产品开发与产业化、专利申请及诉讼、商标的注册与保护计划;企业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受训率达到60%以上。

  (六)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两年无制造和销售假冒产品,无恶意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六条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申报与认定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我评价和申请。企业对照本办法第二章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根据区经济促进局网站每年公布的认定通知要求,按要求准备申报。

  (二)诚实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三水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权利证明材料。

  4.企业知识产权相关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5.知识产权产出经济效益相关证明材料。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其它相关材料。

  (三)审核认定。区经济促进局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业务科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纳入评审环节。

  2.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建由技术、经济、管理、知识产权等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家组,参照上级评审要求,开展评审工作。

  3.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必要时可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或要求申报企业进行陈述和答辩。

  4.业务科室根据专家组的评议和推荐意见,形成示范企业候选名单,提交局务办公会议讨论。

  5.经局务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示范企业名单,在区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5日。

  6.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经济促进局发文认定为“三水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并发放相应的铭牌。

  7.存在异议的,区经济促进局将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异议理由不成立的,经局务办公会议讨论,予以认定。异议理由成立的,将取消被认定资格,并按照专家组评议推荐意见,重新提出示范企业候选名单,提交局务办公会议讨论。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七条 区经济促进局对被认定的示范企业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合格的企业,将继续保留示范企业称号;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不再保留相关称号。

  第八条 企业以不当方法影响认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追回扶持经费,取消其当年及今后三年的申报资格;已被认定的,予以撤销。

  第九条 被认定的示范企业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继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深化知识产权工作,不断提高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

  (二)按要求及时提供知识产权工作材料,并定期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情况统计,向区经济促进局上报有关数据和情况。

  (三)配合做好知识产权的调查、分析、研究工作和专题活动,积极推广知识产权工作经验。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十条 经费支持。对认定的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人民币伍万元奖励经费,用于推动企业进一步开展知识产权工作。

  第十一条 综合服务支持。对认定的示范企业还可享受以下扶持:

  (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上级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的评选,优先推荐申报上级专利实施计划、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参加鼓励发明创造的各种奖项的评选。

  (二)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宣传培训、信息利用等方面的工作给予重点指导和支持。

  (三)重点指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结合工作,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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