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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

  加强科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府办〔20132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单位,中央、省、市驻三水单位:

  《佛山市三水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工作的指导意见》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反映,联系电话:87755941

  

  2013313

  

  佛山市三水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工作的指导意见

  

  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和《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总体规划(20132020)的通知》(佛府〔20131号)的各项要求,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与支撑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全面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性,确保顺利完成佛山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第一阶段(20132017年)的重点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突出科技创新对提高社会生产力和地区综合实力的支撑作用,按照“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原则,遵循科技产业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为抓手,营造有利于创新的科技大环境,实现从“要素驱动”全面转向“创新驱动”。

  二、发展目标

  以完善科技政策、建立创新体系、优化提升传统产业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心,基本建成结构完整、布局合理、开放配置、体制新颖、运行高效、与现代产业体系相匹配的三水区域创新体系,实现科技与金融更加紧密结合,全区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科技创新水平得到大幅提高。力争用三年时间,实现以下目标:

  (一)科技投入大幅提升。财政对科技投入的引导能力显著增强,全区研发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2.3%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骨干企业的科技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3.6%以上。

  (二)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超过35%,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超1,575亿元。

  (三)科技型企业数量稳步增长。新增省级创新型企业5家、高新技术企业30家以上。

  (四)创新平台建设步伐加快。全区拥有各类产业公共创新服务平台5个以上,组建工程中心的企业数量翻一番,各级企业工程中心、技术中心总数超过200家,其中国家级工程中心1家,新增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2家。

  (五)产学研合作全面深化。企业产学研合作项目数达200/年,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学研合作率达100%,通过产学研合作组建4个以上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六)专利申请实现质与量同步提升。专利申请总量及发明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20%以上,每百万人口发明专利年申请量超520件。

  (七)科技人员队伍明显壮大。全区每万人拥有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达到8%,共引入企业科技特派员80人、创新创业团队20个。

  (八)科普活动蓬勃开展。新建科普示范(教育)基地、科普示范社区(村、学校)10个,开展科普活动场次累计250次,参加科普活动人数累计15万人次。

  三、扶持措施

  区财政每年设立1亿元的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相应设立科技资金,推动科技创新各项工作深入开展。

  (一)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

  1.加强企业主导的技术研发机构建设。实施企业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提升计划,加大对行业优势企业建立研发平台的扶持力度,推动企业完善创新机制,引导50家以上企业新组建各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重点支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为同行业企业提供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支持和技术服务,实现促使企业从一般产品应用开发迈向自主创新、从自身发展转向引领行业发展的目标。力争在新材料行业组建1家以上国家级工程中心,电子信息行业组建2家以上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吸引中科院院士在龙头企业建立工作室,促进技术、人才等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加快提升企业的研发能力。

  2.培育一批科技型骨干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计划,在主导发展的产业中遴选3040家具有一定规模优势、较强创新实力和发展潜质的骨干企业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梯队,予以持续性扶持;优选5家左右高新技术企业参与省创新型企业试点申报工作,支持试点企业制定与实施企业创新路线图;重点推动12家创新型企业介入参股并购、国际联合研发,更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

  区政府对国家级工程中心和实验室,分别给予50万元的资助;对省级工程中心和实验室,分别给予30万元资助;对院士工作室及市级、区级工程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资助;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与省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资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市级扶持专项资金标准给予1:1的配套扶持。

  (二)加快建设一批功能完善的创新载体

  1.推动国家高新区核心园的创新发展。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出资支持高新园区的发展建设,重点扶持新能源、电子信息、高端装备、汽配等特色产业做强做大。按照专业化、特色化、集约化的要求,重点投入和建设35家集技术创新和新兴产业培育为一体的创新产业园、孵化器等创新载体。在三水新城及佛山职业技术学院一带规划建设有特色的科教基地,打造高端研发核心区域,辐射和服务于重点产业,做大做强创新型产业集群,使之成为高新园区创新发展的重要引擎。引导高新园区与周边区域加强合作,建设创新联动区和产业承接区,实现空间拓展、合作共赢。

  2.加强专业镇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分步推动省级专业镇与科研院校开展“一镇一校(院)”全面合作,围绕产业创新链条引进一批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国家级平台在专业镇建立分支机构,整合资源组建以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为核心的各类企业服务平台,加速创新资源向中小微企业开放,带动专业镇主导产业创新发展。重点在新能源、食品饮料、通信天线等产业领域建设质量检测服务平台,完善中科院能源环境育成中心、广东省饮料及食品添加剂产品检验站的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产业信息、研发试验、产品检测、技术推广、人才培训等服务,提升专业镇技术创新能力和综合配套能力。

  3.加强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各类社会化专业机构的作用,促进从事管理咨询、专利代理、融资担保、会计事务、法律援助、人才培训、国际技术转移等专业服务的社会化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建立三水区生产力促进中心,扶持5家以上中介服务机构在其专业领域做大做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各类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区政府每年用于扶持高新区创新发展的资金不低于30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技术创新专业镇、升级为省创新示范专业镇的镇(街道)分别予以30万元的平台建设扶持;对服务水平高的中介服务机构按5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补贴扶持,扶持年限最多不超过3年。

  (三)探索与深化协同创新模式及发展机制

  1.促进企业产学研深度合作。健全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深化粤港合作与对外国际交流合作,支持企业多渠道、多层次地整合创新资源,提升产学研合作水平。建立产业链协同创新机制,在新能源、通信天线、新材料等领域组建4个以上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对联盟的建立及联盟创新项目的实施给予奖励和扶持,使联盟内形成技术共享、标准支撑、专利互惠与优先许可使用的长效合作机制,促进产业集群创新能力的整体提升,并建成1个以上具有影响力的省部级产学研结合产业化基地

  2.进一步健全长效发展合作机制。围绕重点行业和镇(街道),每年举办各类专题产学研对接活动,增强产学研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依托现有的中科院能源环境育成中心,完善与中科院的合作机制,探索多种形式的协同创新模式,支持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产学研联合创办经济实体,打造院地合作的科技产业孵化器,引入更多科研院所的创新资源向现实生产力转移转化。

  区政府对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一次性给予30万元扶持;每年支持一批产学研合作项目,对联盟牵头开展的创新项目最高给予100万元的立项扶持。

  (四)全力打造创新创业人才高地

  1.加大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力度。依托重点企业、重点产业和高新园区,实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培养造就一批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高端人才。组织实施“三水区创新人才团队创业计划”,通过给予创业启动资金、贷款担保扶持、科研经费倾斜和税收奖励支持等方式,大力引进20个以上创新团队,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组团创新创业。重点把高新园区打造成为高端人才密集区、创新创业人才首选区。

  2.加大人才政策扶持力度。重点开展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新引入不低于30名科技特派员到企业服务,优化企业研发团队。加大科学技术奖励力度,吸引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来我区工作、创业。多部门联动建立人才培养实训基地,为企业培养实用适用型高技能人才,提升本地企业家管理水平。

  区政府按照《印发佛山市三水区创新人才团队创业计划扶持办法的通知》(三委办发〔201289号)的有关规定,每年评定并引入一批创业团队,对其进行扶持,但不重复给予启动资金扶持;评选一批企业科技特派员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的立项扶持;对获得区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给予资金奖励,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5万元、6万元、4万元和2万元。

  (五)建立多元化的创新投融资体系

  促进科技和金融紧密结合。积极探索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性融资方式,搭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通过开展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科技保险等方式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通过风险补偿和奖励等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或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对纳入区“保险贷”项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单个企业贷款金额上限可提高至原规定上限额的一倍,超出原上限的贴息补助和贷款损失代偿,从科技专项资金中支付。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对孵化器内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及其它板块上市融资。

  区政府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贴息扶持最高可达30万元;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保险贷”项目的扶持,按照《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中小微企业“保险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三府办〔20129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1.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强化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导向,对专利资助的扶持力度保持在全市前列,促使全区专利申请总量和发明专利申请保持年均20%以上的增长率,努力使80%的规模以上企业拥有专利。通过开展专利奖评选、专利技术实施计划专项等激励方式,扶持30家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专利的转化。大力实施专利技术标准化工作,支持企业联合科研院校与行业协会参与制定各类标准,鼓励产业链条中密切相关的企业组建知识产权联盟。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专利宣传力度,建立和完善跨地区执法协作机制,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深入开展知识产权预警工作,以新兴产业为重点,对知识产权侵权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知识产权争端的事件提出预警,指导企业有效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健全维权援助机制,帮助市场主体依法应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推动外贸企业和中小企业依法联合维权。

  区政府对国内专利申请费用进行全额减免;对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8,000元的奖励;提高对PCT专利申请及授权的资助标准;对已获得市级专利维权资助的项目,区政府按比例配套市专利维权援助经费对其进行资助;对获得各级专利奖以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称号的企业进行奖励。

  (七)发挥科技支撑和引领产业发展的作用

  1.运用先进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制造业。在陶瓷建材、食品饮料和金属加工等市场占有率高的传统优势产业集群中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加快技术装备更新、工艺优化和新产品开发,提高节能减排水平,实现先进制造技术向传统制造工业渗透,促进企业技术上水平、产品上档次。

  2.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向高端环节发展。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全面推进电子信息等优势产业,围绕物联网技术、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等向高端化、品牌化发展,促进产业链向研发和服务两端延伸。以新能源、高端装备和新型电子信息的研发应用为重点,培育和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做大做强创新型产业集群。

  3.强化科技促进农业发展的机制。加大对农业科技的支持力度,推动科技资源和成果向“三农”倾斜,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注重关系民生的科学技术的应用,加强农产品生产、污水及垃圾处理、化肥农药减量使用等技术集成示范,建立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新模式。

  区政府对传统产业的共性技术、高新技术产业的关键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技术创新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项的立项扶持;每年优选一批农业领域科技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项的立项扶持。

  (八)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1.建立和完善科普网络体系。大力推动科普场馆建设和镇(街道)、社区的科普宣传栏建设,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等宣传渠道,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和推广工作。持续开展“科技进步活动月”、“全国科普日”等大型活动,提升活动的效果和影响。定期开展科技人俱乐部活动,为科技工作者搭建学术交流活动平台。

  2.大力实施全民科学素质提升行动计划。实施科普人才队伍培养工程,建设专职科普人才队伍,发展壮大稳定、高素质的科普志愿者队伍。深入开展“科普下乡”活动,努力达到平均3万人次/年的宣传培训覆盖面。重点实施未成年人科学素质提升行动,坚持举办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引导未成年人树立科学意识、崇尚科学精神。

  区政府按常住人口人均不低于1/年的标准落实科普经费。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全国科技进步考核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体系,坚持科技工作由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切实将科技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区、镇(街道)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科技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和全社会的参与热情,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体制机制环境和政策人才环境。

  (二)完善管理办法

  出台《佛山市三水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见附件)。参照省市科技部门的做法,每年科技创新经费扶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以发布年度科技申报指南的形式动态调整、统筹分配。

  (三)落实保障政策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年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落实,会同税务部门加强税收辅导,确保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等政策在科技型企业群体中的落实,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申请与享受科技优惠政策,促进科技型企业健康发展。

  (四)强化督查考核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要加强分类指导,进一步细化任务分解,严格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健全科技经费监督管理机制,完善科技项目管理问责机制,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履行职能,进一步健全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发布全区自主创新建设工作情况与统计数据。

  

  附件:佛山市三水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佛山市三水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精神,进一步优化自主创新的政策环境,着力推进科技进步,激发创新积极性,实现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是区政府推动科技创新的重要举措,按照《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实施方案(20132020年)的通知》(佛府办〔20133号)的有关要求区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设立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主要目的是:加快自主创新平台和创新体系建设,提高我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及核心竞争力;加快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科技与金融的融合发展,有效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第四条 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财政引导,放大使用;统筹安排,择优扶持;规范管理,专款专用;促进创新,注重绩效。

  第五条 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财政局共同监督管理。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年度科技资金的规模,统筹安排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确定每年度的支持范围和支持重点,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管理,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区财政局负责科技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六条 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是在三水区内注册登记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及对三水科技创新工作有较大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第七条 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三项费用(即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专业镇建设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粤港关键领域重点突破项目、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知识产权资助与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奖励与扶持。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包括“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产学研专项资金”、“科技创业种子专项资金”、“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科技奖励专项资金”、“科技与金融专项资金”、“科普专项资金”等子专项。

  第八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和“产学研专项资金”的年度支出总额原则上不低于每年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出总额的70%。

  第九条 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以无偿资助为主,采取补贴、奖励、专项配套、贴息和科技活动经费等方式进行扶持。具体扶持方式如下:

  (一)以补贴资金的方式扶持。用于区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平台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粤港关键领域重点突破项目招标(佛山专项)等重大科研项目。

  (二)以奖励资金的方式扶持。用于区政府批准实施、表彰鼓励科技创新的各类奖项。

  (三)以专项配套资金的方式扶持。用于已获得国家、省、市各类科技专项,且按上级要求需由我区配套一定比例资金的项目。

  (四)以贴息的方式扶持。扶持已获银行贷款的项目。

  (五)以科技活动经费的方式扶持。用于举办产学研对接交流活动、开展知识产权宣传与保护、推动科学技术普及、组织科技项目专家评审,以及完成区委区政府及上级部门部署的各类科技工作任务。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扶持标准

  第十条 原则上,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对同一项目、同一开发阶段只扶持一次。已获本区其他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不能以该项目(或近似项目)重复申请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 除有明确规定额度的补贴、奖励和贴息外,具体扶持标准视项目评估情况及项目承担单位情况综合确定。

  第十二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标准:

  (一)扶持产业创新平台建设。构建支柱产业及新兴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包括专业镇创新平台、公共检测服务平台等,在专项资金中给予经费扶持,并对其开展的科技项目优先给予立项支持。

  (二)扶持高新区发展建设。推动高新区内企业开展产业前沿技术重大科技攻关,扶持引进产业高端技术与产业化项目,扶持园区发展环境、创新体系研究和规划建设,培育园区特色产业的发展,配套上级高新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项目等。

  (三)扶持企业完善创新体系建设。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的扶持资金;新认定的省级实验室每个给予30万元的扶持资金;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区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20万元的扶持资金;经市批准认定的院士工作室,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建室扶持资金。

  (四)扶持各类创新项目的实施。扶持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与循环经济等技术推广、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等自主创新项目,重点扶持围绕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的若干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五)加快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扶持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成果推广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对服务水平高的中介服务机构按5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补贴扶持,扶持年限最多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产学研专项资金的扶持标准:

  (一)资助或配套扶持产学研合作项目。扶持处于小试或中试阶段的产学研合作项目;配套扶持已列入省级或省级以上重大科研计划并获经费扶持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二)用于粤港关键领域重点突破项目(佛山专项)招标。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和招标程序,有目的、有重点地组织科技攻关,对每个中标项目,给予100200万元的经费扶持。

  (三)扶持科研院校在我区设立办事处、研究院。与我区签订合作协议的科研院校,对其设立的办事处、研究院,分别给予10万元和50万元启动经费扶持;对能完成年度考核指标任务的办事处、研究院,从第2年起,连续3年,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和30万元的运行经费。

  (四)扶持各类科技创新联盟和示范载体建设。对省部级产学研战略联盟、省部级产学研结合示范镇、省部级产学研结合研发基地及省部级产学研结合产业化基地等,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的经费扶持,对联盟及基地的科研项目予以重点扶持。

  (五)扶持科技人才与创新团队。对获得省、市评审入选的创新科研团队和科技特派员团队,按照相关配套要求,给予经费扶持。

  第十四条 科技创业种子专项资金的扶持标准:

  (一)扶持孵化器的发展与建设。对经认定的孵化器在建设(新、改、扩建)过程中,所缴纳的建筑安装营业税、建设工程基础设施配套费本区留成部分的100%金额,以及建成投产之日起5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区留成部分的50%金额,以先征后补的形式给予补贴。

  (二)扶持资助一批孵化项目。根据项目的技术水平、开发进程、经营业绩和市场销售前景进行综合评审,参考其实际总投资额,对单个项目给予5万元~50万元的资金扶持。

  (三)补贴入孵企业的场所租金。根据入孵企业与孵化器签订的合同条款中实际场所面积,按510元每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家入孵企业享受此补贴的最长期限为3年。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扶持标准:

  (一)扶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申请知识产权进行创新成果保护。对于符合国际《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PCT国际专利申请,每项给予5,000元资金扶持;获得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30,000元的资金扶持,获得其他国家的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20,000元的资金扶持。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费、实审费以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资助;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8,000元的资金扶持。

  (二)扶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认定工作。新认定为“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5万元和20万元的资金扶持;新认定为“佛山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三水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的资金扶持。

  (三)鼓励和支持企业专利技术产业化。制定三水区专利技术实施计划,对于纳入“三水区专利技术实施计划” 的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的资金扶持。

  (四)奖励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国家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5万元的奖励;获得三水区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6万元和4万元的奖励。

  (五)扶持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对效果明显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企业专利联盟建设、专利信息化项目(专利数据库)建设等,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六)用于专利维权援助。每年度安排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对已获得市级专利维权资助的项目,按比例配套市专利维权援助经费对其进行资助。

  第十六条 科技奖励专项资金的扶持标准:

  (一)设立区科学技术奖。对在自主创新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企业和个人给予科学技术奖励,特等奖15万元、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2万元。

  (二)奖励专业镇及产业集群建设。新认定为“广东省技术创新专业镇”、“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和“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的镇(街道),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特色产业优化升级成绩突出,被认定为“广东省创新示范专业镇”的,再给予30万元的奖励性资金扶持。

  (三)奖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七条 科技与金融专项资金的扶持标准:

  (一)扶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利息进行补贴,年度内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30万元的贴息扶持。

  (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工作。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我区“保险贷”业务的贷款金额上限可提高一倍,超出原上限的贴息补助和贷款损失,由本专项资金进行支付。

  (三)扶持科技项目产业化投资融资工作。按照上级相关配套要求,扶持企业以各类创新融资方式参与高新技术项目研发。

  第十八条 科普专项资金的扶持措施和标准:

  (一)用于科普教育和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围绕青少年、社区居民、城镇劳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普及各类科普知识,提升市民的科学素质。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科普志愿者队伍建设、开展科技人俱乐部活动和全国科普日活动等重大科普宣传活动。

  (二)用于各类优秀科普项目的评比。鼓励各项科普活动在形式、内容、效果上不断创新,对在活动中积极创新,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三)用于各类科普示范基地与科普设施的建设。引导支持科普宣传栏等小型科普场所设施的建设,表彰和扶持一批科普示范(教育)基地。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核

  第十九条 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申报

  (一)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按照本办法,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总额与工作重点制定申报指南,通过网站等途径发布各类子项目的年度申报通知,申报主体对照申报通知的条件和要求进行申报,并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

  (二)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三水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及其附件要求的相关辅助证明材料。

  (三)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公开受理各类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及内容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评审阶段。

  第二十条 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评审

  (一)成立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经费安排方案。领导小组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区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

  (二)评审采取以下方式: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负责对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三)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优选可获得扶持资金的项目,经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审议后,通过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经公告没有异议的项目,正式办理立项审批及资金拨付手续;对于存在重大异议的项目,应按有关程序进行复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不得享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扶持: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扶持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近2年内发生过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税务登记或纳税申报的;

  (三)面临或正在进行的有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者仲裁的;

  (四)单位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或正面临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五)有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行为的。

  

  第五章 项目的立项、管理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立项和管理

  (一)获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除奖励性的资金项目外,原则上实行合同化管理,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或指定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牵头,参照省、市对科技项目的管理程序和工作规范,组织对项目进行跟踪、鉴定、验收、统计等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对已审批的项目进行资金核对和拨付,并监督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运行情况。

  (四)各项目单位,对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划拨的款项,必须设立专帐核算管理。每年度将受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明细表及实施情况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五)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接受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公开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的验收,按照《三水区科技项目管理验收工作规程》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涉及的各类子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此前制定的相关政策性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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