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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府办函〔201424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单位,中央、省、市驻三水单位:

  为支持、鼓励和引导我区个体工商户实现转型升级,不断做大做强,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发展后劲,提升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根据《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20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意见》(佛府〔2014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服务民营经济转型升级为宗旨,以提高企业质量和效益为立足点,以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发展方式为目标,支持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健全完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政策扶持体系,全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全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优化我区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市场主体结构,形成我区民营经济发展新优势。

  二、基本原则

  (一)主体自愿。在实施过程中,遵循市场经济机制,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愿和选择,不搞摊派强迫,不下“硬任务”。

  (二)注重引导。积极开展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比较优势、扶持政策等宣传引导,调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积极性。

  (三)优化服务。建立转前、转中、转后服务机制,积极开展教育培训、落实优惠政策、优化审批服务等工作。

  三、范围及类型

  (一)转型升级的个体工商户范围。

  1.行业标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登记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印刷,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境外就业中介,典当,拍卖,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二手车经销及经纪,劳务派遣,汽车供应,汽车品牌经销,汽车总经销,因私出入境中介,报废汽车回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兽药生产、经营,药品生产、批发、经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农药生产等行业),引导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2.规模标准:达“四上”(规模以上工业、资质以内建筑房地产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限额以上服务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帮助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3.税收标准:经国税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二)转型升级的个体工商户类型。

  我区个体工商户(不含台港澳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登记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

  四、工作措施

  (一)落实资金扶持措施。

  区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相应设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对个体工商户成功转型为企业后,按照市制定的有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工商局)

  (二)落实税收扶持措施。

  严格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政策,明晰政策界限,优化操作办法,充分利用现有的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创造宽松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环境。(责任单位: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三)落实市场登记扶持措施。

  1.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转型升级企业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及特点。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允许其继续使用原名称;转型登记为有限公司的,允许其沿用原名称加“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2.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不变的,凭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由审批部门加具“同意转型升级为企业,继续在XX场所许可经营XX项目”意见后,凭审批意见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转型升级登记。

  3.允许住所证明继续沿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经营场所不变的,有效期内的住所证明可继续使用;转型升级期间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需提交合法的房地产权证明;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登记时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权证明的,由当地国土部门或村(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即可办理。

  4.个体工商户向企业转型时,若只是名称的改变,项目地址、生产工艺、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类型及总量等不变,对有效期限内的消防、环保、建筑工程等竣工验收审批文件,办理工商登记时无需重复提交。

  5.放宽出资限制。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可实行认缴制,股东可按法定出资比例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多种方式出资,并可将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过户到有限公司名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除可按上述方式出资外,也可以劳务出资。

  6.开辟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绿色通道。各部门对转型升级企业依法办理所有行政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时开设“绿色通道”,给予“优先、优惠”的双优政策,能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让合格市场主体第一时间领到有关证照。

  7.减免有关收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按照小型微型企业的标准,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区财政局、区工商局、区委宣传部、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环境运输城管局、区公安分局、区质监局、区法制办、区公安消防大队)

  (四)落实权属变更扶持措施。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时,原个体工商户名下的不动产(包括该个体工商户以自然人名义或以名称办理过户登记的)过户到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名下,凭《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证明》、原房产证、土地权属证等资料到地税部门开具免征契税证明,并到住建、国土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对于个体工商户转企业时以及转企业后,办理房产、土地过户登记的,住建、国土部门对由此产生的房产登记费、交易手续费及土地过户费均给予全额免除。(责任单位:区地税局、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区公安分局)

  (五)落实融资扶持措施。

  我区各银行机构应对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实行差别化的贷款政策,对升级企业以有限公司名义申请贷款的,贷款抵押率可以视抵押物的状况适当放宽,最高可放宽至政策规定的最高限额。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升级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优化升级企业贷款审核程序,增加金融信贷品种,建立完善动产、应收账款、仓单、知识产权质押等相关抵押制度和质押物认定办法;对产业及其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的升级企业,经审查、评估,确认资信良好的,在贷款利率上适当给予优惠。鼓励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业务上、利率上向转型升级的企业倾斜和优惠,进一步缓解升级企业贷款难问题。(责任单位:区金融办、人行三水支行、区经科局、区财政局)

  (六)落实人才招聘、技能培训和就业社保扶持措施。

  1.积极协助转型升级企业从区外引进所需的高层次人才,落实招才引智相关政策,建立企业人才需求信息数据库,引导求职者到这些企业应聘。

  2.对企业新招收的和现已在岗的劳动力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鉴定补贴,具体按照《佛山市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佛财社〔201383号印发)执行。

  3.对企业招用本区城乡就业困难人员(财政核拨经费的人员除外),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总额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4.经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保局)

  (七)落实市场信息监测措施。

  统计部门应逐步建立完善区、镇(街道)、村三级市场信息服务网络,全面开展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运行监测和成长型个体户评价研究,加强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的统计分析工作。做好企业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及时纳入基本企业名录库。加强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企业的统计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息记录、统计台账制作等基础工作建设,确保统计企业信息的完整性和数据的准确性,为有关部门实施有效监管服务提供准确数据参考。(责任单位:区发展规划统计局)

  五、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2014112)。根据目前全区个体工商户的实际情况核定转型升级数量,引导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二)第二阶段(2015112。根据国税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数量,引导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三)第三阶段(2016112。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登记为企业的行业、经营面积和经营规模较大的特殊行业中,结合我区实际境况,引导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对我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战略意义,主动作为,全力推进。

  (二)加强配合,协调联动。

  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从全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的重要性,把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人力、经费等保障,确保转型升级工作的稳步推进。

  (三)落实责任,确保实效。

  各镇(街道)要发挥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主力军的作用,汇同有关部门尽快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从政策层面加以明确和固定,确保我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目标规划的全面落实。

  (四)加强督导,强化执行。

  成立区级专项督导组,定期对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落实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相关工作的情况进行督导,并将督查结果予以通报,从而确保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积极、有效的宣传,营造有利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良好社会氛围。重点宣传企业相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对比优势以及政府扶持企业的优惠政策,特别是要突出企业在风险承担、用地用工、融资贷款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增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意愿和主动性。要大力宣传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坚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信心和决心。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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